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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应知应会(六)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3日 点击次数:250

Q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Q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Q 共同违纪的应当如何处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Q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纪律处分,遵循什么原则?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Q 纪律审查发现党员有哪些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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