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建设

党纪学习教育应知应会(十九)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3日 点击次数:255

Q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机收取费用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Q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Q 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Q 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Q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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